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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与防火区范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 12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15 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森林防火区范围为全市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缘(林地边缘 500 米以内)。
二、严格管控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三)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丫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烤、烤火、焚烧垃圾等;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四、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对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报告森林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市长:郭 大进
2020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