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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普法宣传

    信息发布者:TPC太平村
    2022-10-30 18:00:09    来源:太平村民委员会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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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保护珍贵、濒危、稀有的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共列入455种和40类野生植物,分别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植物不在保护范围内。

           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管理权限向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和采集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管理权限向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理可和采集证。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野生植物的,按管理权限向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请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搜索相应审批事项。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全面禁止野生植物非法网络交易活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论坛网站等商(用)户不得发布涉监 及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全省各级林草、农业农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并严厉打击野生植物非法采挖、出售、购买、广告、寄递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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