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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太平村实际通知如下:
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非法猎捕。
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买卖、运输等交易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非法饲养野生动物。
禁止任何个人和餐饮单位食用野生动物。
二、至通知之日起,之前有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家中藏匿野生动物尸体、从事过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主动到公安机关上缴猎捕工具或者交待问题的将减轻处罚或视情节轻重免于处罚!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举报,如发现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线索请拨打太平派出所报警电话:08708932119;太平村委会举报电话:0870-8932035。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严格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
特此通知
太平村民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